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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临沂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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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临沂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8 08:01:54

商标注册,应该如何选择临沂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现在的商标代理公司五花八门,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什么?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什么?

1、代理公司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最能体现公司的实力,一些小企业无论是在人员配置上还是专业水准上都不是很正规,大家在委托商标代理公司时最好还是选择大规模企业,同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公司,这样注册公司更专业,更高效。

2、代理公司的专业能力:通过各个方面考察代理公司,可以从企业的宣传策划材料及其网址內容、公司的服务工作人员等诸多方面来考虑,正规的代理公司,服务人员对工商注册的相关政策和流程都非常熟悉,可以给出创业者合理性建议。

3、代理公司的良好口碑:商标代理有好多,大家在选择代理公司时可以对公司文化以及公司员工的素质,还有业内用户的口碑来考虑。针对服务消费者的特性做出分辨。

4、代理公司的中后期服务: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所以要挑选正规、靠谱的代理公司,后期还会有很多事务,包括代理记账、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更为今后的创业路保驾护航。

以上四大要点是关于在选择商标代理公司的时候应该要注意的,在申请前多做些了解,以便选择一个专业而且又让人舒服的商标代理公司。

商标代理公司,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

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又快又稳地取得专利权,从而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发明人可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为你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帮助。

1、确定申请的类型,并进行专利检索。在我国,专利共有三种类型,即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首要做的便是确定申请的类型是什么,然后准备相对应的材料和申请书。类型选择错误,极有可能影响到尤其的审查通过概率。除此外,进行相应的专利检索,也是发明人在申请前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步。

2、提交申请,并进行相应的流程。不同类型的专利,无论是申请难度还是所需要经历的步骤都不一样。例如我们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就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下发证书这五个大步骤。而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则是省去了实质审查以及公布这两个环节,直接进入到授权阶段。前者申请时间极为漫长,约莫需要2到3年的时间,保护周期为20年;而后者约莫也需要1年左右,保护周期均为10年。

3、领取证书,申请完成。发明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随时查询和跟进申请的进度,然后按时缴纳费用,并提交进入下一步的申请。此外,发明人还应当随时应对他人的反驳,以及申请失败的可能。直至得到专利证书后,整个专利申请流程才算结束。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的步骤,一个好的专利流程建议对专利申请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在申请前了解下它的申请步骤。

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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