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公司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4 08:13:5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想通过高企认定,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所以最好的总结就在这里,下面来看下。
一、做好研发成本归集工作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研发费用的归集是研发费用核算的关键,归集方法是基础核算政策。收集方法本身并不独特,企业需要在处理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研发活动的独立性、研发项目的交叉性以及基础数据的可用性。以高企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为基准,以规范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为契机,研发部和财务部共同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整合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归集依据、归集凭证和归集结果。
二、做好高新技术产品的收集和核算工作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的收取前提是相应的产品是从《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中获得的。高科技产品收入的名称应尽可能与企业日常财务账目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明确规定收集和分类的依据。高科技产品的名称尽可能与企业开具的发票名称一致。企业出具的发票产品名称统称的,应附销售明细或出具证明文件。应强调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核算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研发费用1、直接投资2、设计费用3、无形资产摊销4、人员员工5、折旧费用和长期递延费用6、设备调试费用高企认证是“企业创新系统”认证。在所有企业被认证为高企后,仍有很大的持续改进和优化空间。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高企认证要求,做好研发规划、科技人员、专有技术规划、研发部门建设、科技成果更名程序转化、高企和财务数据等项目数据工作。
(1)转让商标时;
(2)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企业合资时;
(5)企业破产审计时;
(6)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1.登陆临沂商标注册查询官网入口,点击“商标查询”之后会出现如下:本栏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查询,本系统的数据信息并非实时更新,有一定滞后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时候点击“我接受”即可进入下一程序;
2.商标注册查询官网第二步:
a.商标近似查询:本查询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提供近似检索功能,用户可以自行检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b.商标综合查询:用户可以按商标号、商标、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的有关信息;
c.商标状态查询:用户可以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在业务流程中的状态;
d.商标公告查询:提供商标公告查询。
一般这一步骤,我都是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的商标查询,所以会选择商标近似查询。
3.商标注册查询官网第三步:
a.点击“自动查询”
b.国际商标分类:根据拟申请商标的类别选择(1~45)
c.查询方式:勾选对应的选项(汉字、拼音、英文、数字、字头、图形)其中任意一项
4.商标注册查询官网第四步:填写好对应的信息之后点击“查询”就可以出商标查询的结果了。
当这项操作需要专业型较强,如果不熟悉商标法,根据所得的结果,申请人也难以评估该商标是否可以申请。在商标查询结果中没有出现近似情况不一定代表就能申请。例如此前曾经有人申请“天下第一面”,在查询结果中确实没有出现这个商标,但是由于这个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根本就不能申请通过。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临沂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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