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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公司专利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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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公司专利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5 08:21:39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什么是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WORDMARK)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首选文字作为临沂商标注册和使用。

什么是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FIGUREMARK或DESIGNMARK)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它是商标的一种形式,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表现形式可以是物化的具体事物,也可以是扁平化的图标、符号等。

文字商标优缺点

优点:

好的文字商标很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形成口碑易于传播。

同时文字商标具有形、音、意,可以直观传达信息,便于称呼。

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也是相当高的,这多亏了文字商标较图形商标在查询时相对容易,提交的文字商标一般都是尽量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所以通过审查的概率相对就较高些。

缺点:

文字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是固定的文字了,在一些地区可能会抵触或者有偏见又或者很少见过这些文字,例如外国文字商标就很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所以文字商标受语言、地域影响蛮大的。

文字商标一是不方便字数很多,二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想表达的意思怎么是寥寥两三个字就全表达的,所以文字商标在意思传达上可能就有所局限了,表现力欠佳。

图形商标的优缺点

优点:

直观、形象、富有感染力,有助于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品牌宣传。

相对文字商标不受地域、语言等限制,更利于识别和记忆。

缺点:

相对文字商标不方便称呼和传播。

图形商标在前期查询时难度较大,这就势必导致查询的结果可能存在漏洞,相对文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就有所降低。

虽说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各有优缺点,但是它们对企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商标。如果经济支持,我们还是建议两种形式的商标都申请注册,全面保护品牌,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而且文字和图形商标搭配起来使用会更灵活方便。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已于日前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据了解,《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

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商标局发布意见继续推进临沂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近日,商标局网站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意见提到,在2017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9个月压缩到8个月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2个月压缩到1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压缩到6个月,商标转让审查周期由6个月压缩到4个月,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检索盲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

此外,商标局将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体制机制,包括加快建设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提升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服务水平、加强对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指导与监管;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包括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2018年上半年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发文、当事人网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缩短发放时间。推广商标业务电子发文。整合精简现有400多种商标书式,推动商标业务发文逐步由纸质邮寄转化成电子发放等。

临沂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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