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专利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1 08:56:24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选择、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具有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声音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可以注册为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临沂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后台,到商标局注册。二是找洛阳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商标。在申请提交后20天左右,商标局将发出申请受理通知(这段时间称为形式审查阶段)。
正式审查结束后,将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大约需要一至一年半的时间。实质审查合格的,进入公告程序(这一期间为三个月,又称异议期);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以领取登记证。如果你去商标局注册商标,在或者方便去都可以,但是如果你离很远,就很不方便;而且,注册商标需要商标局批准,批准的时候还有一个反对的阶段,所以是注册商标前的商标查询。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申请人的名义,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或者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注册商标的申请范围必须与经营范围相同,不得跨范围申请注册商标。
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体合伙企业可以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的登记文件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农村承包经营者可以以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承包人身份证;
(二)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在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文件中以注册的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临沂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临沂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临沂商标注册的风险很多,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的风险却是很难避免的。
客观风险1: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国家商标局收到注册人的商标申请后即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但此时的商标注册资料并未输入商标局商标数据库,从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到商标申请数据录入数据库的这段时间叫商标查询盲期,目前为止,商标查询盲期约为4至6个月。
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高居不下,使得商标申请大量积压,即使几个月前提交的申请也迟迟不能够录入国家商标局的系统内,以至于这段时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据无法查到。
客观风险2:与禁用条款相违反
《商标法》中对商标注册中禁止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分别是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于熟悉商标法的人来说,在构思商标创意、设计商标的时候肯定不会与这些条款相违背,但是对于不熟悉商标法的注册人来说往往就会“不知法而犯法”,这是无法避免的。
客观风险3:系统的滞后性
如果是因为商标审查人员对拟注册商标的不同看法而导致商标命运不同的话,那么商标局商标管理系统的滞后性则又是一大商标杀手了。商标系统的商标数据是商标审查的依据,但是在对商标信息搜索的时候往往存在滞后性,对于一些已经办理手续的商标未及时录入,或者在搜索的时候搜索系统信息不完整导致有关的数据搜索不到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然,商标注册的风险远不止以上提到的这些,比如与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对商标查询结果分析不准确、人工审查的主观性、商标被驳回或者商标被异议等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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