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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集体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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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集体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临沂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30:26

严峻的形势表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勇于担负起维护商标知识产权的神圣职责,开展专项的打假活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现象,净化市场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审判处罚力度。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要求,各地法院、海关等部门应充分根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及时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查缴侵权产品。例如,武汉市海关在2011年查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31起,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品牌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讲,品牌的价值高低是由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的。

临沂商标注册最重要的就是,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是开拓市场的通行证。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产品市场的竞争,就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要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千方百计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是名牌的保证,更是产品质量的延伸。良好的服务已成为优质产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树立品牌形象的内在要求。

同时,在买方市场时代,良好的服务是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打造名牌的需求。纵观国外品牌,如松下、摩托罗拉等进入中国市场后,之所以能立稳脚跟并深入人心,无不与其良好的服务紧密相连。因此企业必须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式来不断提高产品品牌的内存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规定,针对授权后(不含授权当年)各年度年费及年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年费的减缓待遇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交纳年费。例如:授权日在第三个专利年度内生效,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第六年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2.单元格中的数据内容

年费滞纳金一行的单元格中数据,是相应时段的滞纳金数额。其余三行的单元格中数据,分别是全额或减缓后年费与相应时段年费滞纳金的合计金额。

3.年费滞纳金的时段

年费滞纳金时段依据下列原则计算(全额年费X各相应时段的百分比):

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一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不缴纳滞纳金。

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过期后第二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二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1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过期后第三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三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1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过期后第四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四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2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过期后第五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五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2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过期后第六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六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4.缴费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限期届满日。

5.年费滞纳金缴费数额的计算规定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年费滞纳金不足,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的缴费时段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年费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6日至6月5日,滞纳金应为30元,但缴费人仅缴纳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在滞纳金时段的标准10%缴纳,滞纳金应为60元。

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金额的25%缴纳。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于商标局在临沂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明确一点: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商标注册的决心。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建议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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