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商标注册
潍坊商标注册流程及注册集体商标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依据,那么,商标注册具体流程是什么,注册集体商标所需要哪些材料?材料准备的好,能大大提高注册申请概率,这些材料,你准备好了吗?接下来和我司小编一起看看有哪些重要的材料,有漏洞希望大家一起来补充。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国家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商标具体申请流程:
1、查询商标名、图形在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及专业经验判断,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查询).
2、准备资料申请文件。
3、递交资料,商标局收了申请资料以后2~3个月内下发受理通知书。
4、实质审查阶段(6~7个月)
5、初步审查通过,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
6、核准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注册成功。
注册集体商标需要准备的材料,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商标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按照惯例,商标注册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但协和却被此事困住了。”以前,由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协和”一词是由个人先注册的,“王一鹏说,这给协和医学院医院的商标注册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开始,医院想注册“协和医学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表示,地名不能列入商标。后来,医院转而申请注册“协和医院”四个字,但审批部门要求他们与“武汉协和医院”、“福建协和医院”达成共识,医院很难申请注册。
据了解,在中国,只有三家医院允许使用“协和医院”的名称——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和福建协和医院。因此,协和医学院医院通过商标注册消除假冒协和医学院的计划失败。”“事实上,协和三家医院都不缺病人,”王说,“但考虑到病人的利益受损,协和已经多次出面打击假货。”据介绍,协和医院近日频频接到社会和患者投诉,反映其被骗的是当地“协和医院”。
据医院调查,社会上一些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制作虚假广告或植入协和医学院医院标志,表明或者暗示与协和医学院医院有隶属关系和医疗合作关系;有的以“协和医学院”名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欺诈性经营;有的假冒医院医生到诊所就诊等,上述行为严重侵权损害了协和医院的公共利益和声誉。记者昨日通过百度和谷歌搜索发现,目前全国各省设有“协和”字样医院和网站不下50家。这些医院主要治疗妇科、男科和不孕症。据报道和调查,协和医科大学医院发现,有四种方式侵害医院声誉,欺骗患者:第一类:声称与协和医科大学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合作关系。
这些医院自称为“协和医院的某个分院”或“协和附属医疗集团”或“协和医院的连锁医院”或“与协和医院的技术上下级关系”。二是在宣传材料上做“文章”。宣传册上印着协和医院独特的青砖墙和白玉栏杆,混淆了建筑标识中的事实;网站和宣传材料盗用了协和医院的工作照片;某“协和医院”只建了几座多年前,它号称是“百年医院”。三是打着康科德旗号,对药品、器械、化妆品进行虚假广告欺诈。
据说“协和医院的专家参加了某药品的临床鉴定会”,或者称该产品为“协和医院的专家开发的”。四是冒充协和医院退休专家到医疗机构办门诊、开展诊疗活动,或者为协和医院退休医生开发产品。患者多次举报的医生姓名经协和医科大学医院人事档案核实,证明历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人,但这些机构所提及的医生经本人确认与这些机构无关。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即《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商标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
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
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在申请注册时,是具备显著性的,但是随着其在市场上的销售和公众的逐步接受,出现了显著性退化的情况,这样的商标,当然也是应当被撤销的。
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如商标的构成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或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即商标局拒绝了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请求。驳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商标局签发商标注册申请核驳通知书,简单讲明驳回的理由,连同原申请书件一同寄送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核驳通知书,应仔细阅读,搞清驳回的理由,若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的商标复审机构,它独立于商标局,对商标局的决定、裁定进行复审(复议),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定,以监督、配合商标局做好商标授权工作。
商标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局驳回注册续展申请的决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依法进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应填写《驳回的申请书》,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然后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件及《商标核驳通知书》一并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材料。与此同时,还应缴纳评审费。申请复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应在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集体评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和商标局的驳回理由。
经评议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则做出终局决定维护商标局的核驳决定;若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则终局决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将有关材料及终局决定移送商标局,由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与公告事宜。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请求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审人员的素质、审查所需的检查手段的影响,商标局的有些驳回决定可能有不妥之处,也正因为如此,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初步审定的约占驳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的20%左右。所以当事人不要轻易放弃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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